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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退市制度

更新时间:2021-10-03 09:18:48

  创业板退市制度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是深圳主板规则也就是000开头的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是创业板的股票规则是300开头的股票
是2个不同的市场,有不同的游戏规则。

  上市公司如何退市

  退市通道和途径选择 近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表示,要在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分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分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一般包括:场外交易市场、二板市场和主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主要解决的是,创业过程中处于初创阶段后期和幼稚阶段初期的企业在筹集资本性资金方面的问题,以及这些企业的资产价值(包括知识产权)评价、风险分散和创业投资的股权交易问题;二板市场主要解决的是创业过程中处于幼稚阶段中后期和产业化阶段初期的企业在筹集资本性资金方面的问题,以及这些企业的资产价值(包括知识产权)评价、风险分散和创业投资的股权交易问题;主板市场主要解决成熟高新技术产业的后续融资问题以及已上市公司介入高新技术产业的途径。 从上升阶梯来看,经过场外交易市场“培育”一段时间后,在有关条件满足二板市场上市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可以申请转入二板市场;同样,经过二板市场“培育”一段时间后,在有关条件符合主板市场上市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可以申请转入主板市场。从下降阶梯来看,已进入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当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下滑,造成上市条件不再满足主板市场要求时,可退入到二板市场;同样,二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当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下降,使得上市条件不能满足二板市场的规定时,也可退入到场外交易市场。层次分明的市场具有各自相应不同的功能。根据不同层次市场的上市条件和市场规则的区别,促使上市公司“能升能降”、“能上能下”,充分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功能。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为上市公司退市提供了必要的通道和出口 笔者认为,根据不同的公司退市途径,可以考虑设计出相应的退市出口;若主板市场或二板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的公司发生破产、解散、关闭的,应该直接退出证券市场;若主板市场的公司起用下市制度,则应退出至二板市场;若二板市场的公司起用下市制度,则应退出至场外交易市场;若主板市场或二板市场的公司实行转换下市、股权置换下市或购并下市的,则应退出至场外交易市场。这里,二板市场扮演着“中转站”或“缓冲带”的角色,发挥着缓解市场压力的作用;场外交易市场则可以作为“购并板”或“重组板”,发挥着整顿和拯救绩差公司的作用。 退市标准的确立 可以考虑建立以下一些指标体系作为上市公司下市的主要标准: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经营能力、资产规模、股利分配情况、股权的分散化程度(是否有足够的社会股东)、股权结构的合理化程度、资产负债营运状况、公司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忠实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等等。 在发达的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退市的主要标准之一就是资不抵债。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还有欠缺。如果在《公司法》中加上这样一条,“上市公司出现资不抵债,且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将终止公司上市”,那么就不一定必须先进入破产程序才能退市了。再倒退上去,在暂停上市的条件中,也应该加上资不抵债这个条款。 从境外证券市场的做法来看,上市公司退市的具体条件一般不是由法律规定,而是由上市规则决定。原因在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是一种契约行为,公司和证券交易所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公司上市和退市必须遵守双方签定的上市协议,由此来约束双方的行为。若以《公司法》对公司退市的条件作出规定,可能导致退市条件过于板,不适应客观情况发展变化的要求。因此,建议《公司法》只对公司退市作出原则性规定,包括批准公司退市的权限,退市的一般阶段等,具体的退市标准和操作规程等实施细则则应该由上市规则规定。 为了促进在二板市场上市的中小型企业不断提高经营业绩,提升营运质量,在此规定的基础上,还可以考虑增加两个下市条件:第一,公司缺乏持续经营能力(资不抵债;全部或大部分业务已停止经营;大部分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租赁或遭到自然或人为因素的破坏的)。第二,公司违反上市规则,交易所认为应该终止上市的。 退市的操作规程 公司被决定作下市处置后的操作程序,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已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做法。其中,美国的做法比较繁琐,的做法比较笼统。因此,制定我国上市公司下市制度的操作程序时,日本证券监管机构的做法有以下三个方面可资借鉴:(1)对上市公司的下市处理,建立专门的执行机构。(2)在公司下市时间的安排上要有缓冲,给予一定的整改宽限期,促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进行拯救,也可以使投资者有选择的余地。(3)对公司作下市处理要坚持“标准客观公正、执行规范透明”的原则。这些都可以通过交易所制定“公司下市实施细则”予以确定。 由于上市公司退市涉及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在退市的具体程序上,证监会和交易所在作出退市的决定时应慎之又慎。当上市公司可能面临被摘牌的困境时,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增加信息披露次数的方式来充分揭示其特别风险。另外要给公司一定的宽限期,便于其提出行之有效的整改方案,实施拯救。整改期过后仍然无法达到上市条件的,方可令其退市。不能采取那种“急刹车”的办法,突然宣布公司退市,给投资者以心理准备,以尽量减轻因立刻摘牌所造成的市场压力和社会冲击。

  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所有退市的公司有哪些

  不好找,目前只有这个消息:自2001年初“第一版”退市标准实施以来,直至今天,A股退市公司总计仅有40余家,占目前A股挂牌家数(2200多家)的1.8%,这差不多可以算作一种“零淘汰”的退市制度,或者说,A股退市制度形同虚设。

  股票满足什么条件会退市请简要说明一下

  一般股票连续三年亏损就会在名字前加ST,再连续三年亏损就会被退市。创业版和这个略有不同,看下面的

退市就是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
4月20日,深交所正式发布《创业板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酝酿多时的创业板退市制度终于正式出台。
《规则》明确了创业板退市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八大亮点:创业板暂停上市考察期缩短到一年;创业板暂停上市将追述财务造假;创业板公司被公开谴责三次将终止上市;造假引发两年负净资产直接终止上市;创业板借壳只给一次机会补充材料;财报违规将快速退市;创业板拟退市公司暂留退市整理板;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纳入三板等,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上交所新股上市首日的交易规则我实在弄不明白,赐教!

  临停,没有买卖交易,当然成交不了,再打,买单就那么点,卖单多于买单,你没有排到,就这么简单

  重新上市没有什么区别 历史沿革首次亮相

  退市进入三板的股票,能否重新上市,需要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一、上交所
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根据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上交所所申请重新上市:
(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社会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三)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五)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八)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九)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十)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收到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请后,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对股票重新上市申请进行审议,综合考虑公司股权结构、持续经营能力、重大偿债风险、财务状况、资产、公司治理结构等等方面,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上交所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
在重新上市安排上,上交所进行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时间规定。公司重新上市申请获得同意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与上交所签订重新上市协议,及时办理股份重新确认、登记、托管等相关手续。二是对重新上市股票的限售规定。对公司不同类型的股票视其性质和来源的不同,作相应的限售处理。另外,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即进入上交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且应当在上交所风险警示板至少交易至其披露重新上市后的首份年度报告。
二、深交所
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第二章 重新上市申请
第八条 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应当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本所对公司以下情况将予以重点关注:
(一)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二)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或者同业竞争,公司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三)退市后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破产重整等事项是否合法合规;
(四)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否清晰,主要股东所持股份变动情况及其股权是否存在瑕疵;
(五)退市整理期间及退市后,公司是否因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六)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
(七)本所关注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公司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场外交易市场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或者十八个月。
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过程中拒不履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义务、不配合本所相关工作或者出现本所认定其他情形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