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6 已有: 位 网友关注
原告杨某应邀前往被告某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约定工资按天发放。上班第一天,杨某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脚下打滑不慎摔倒,导致右手受伤。出院后,杨某向湘阴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其伤情经鉴定构成工伤八级伤残。
杨某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由被告赔偿107498元。杨某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
秉持维护劳动者权益原则,确定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某建设公司向原告杨某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建设公司已赔付全部金额。
从用工之日起,劳动合同关系就成立。无论是上班第一天或是在试用期,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培训,让劳动者熟悉流程、安全规范等。当然,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减轻自身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