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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证券前总裁涉案“老鼠仓”,被罚没1842万余元,市场禁入五年

发布时间:2025-01-10 已有: 位 网友关注

  这几个荒谬“合成”在一起,就是湘财证券前总裁孙永祥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故事”。

  日前 ,这一行为遭到证监会重庆监管局的处罚。

  信息显示,前湘财证券总裁孙永祥日前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等行为,被监管机构罚没1842万余元,同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公开信息显示,孙永祥1967年11月出生,个人经历长期在浙江等地的证券期货机构工作。他曾先后任职于浙江中盛期货、浙江省信托,并曾出任信达信托绍兴营业部总经理、银河证券杭州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绍兴营业部总经理、财通证券副总经理等职务。

  2018年4月至2023年8月,孙永祥先后担任湘财证券总裁、高级顾问。这最近一段在湘财的任职经历,成了他受罚的主要时间段。

  孙永祥被监管部门指出的行为有以下几桩,分别是:

  一、知悉相关未公开信息情况;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三、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四、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

  其中,以孙永祥在掌握公司自营投资相关非公开信息的条件下,利用及明示、暗示其他人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最为令人瞠目结舌,直呼胆大。

  相关处罚文件显示,在孙永祥任职湘财证券总裁、高级顾问期间。湘财证券于2020年至2023年期间共有7个自营证券账户。

  几乎同期,孙永祥通过参与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投资决策,通过“ZY”群与同事沟通交流,通过听取湘财证券自营部门副总经理黄某平工作汇报等多个渠道,知悉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投资信息及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持仓及盈亏变化等情况。

  “抄”湘财证券自营盘“作业”

  也几乎是同期,在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19日期间,孙永祥控制余某婷东方证券账户和孙某韬湘财证券账户,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具体来说,余某婷东方证券账户同期或稍晚于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趋同交易股票38只,趋同交易金额约6029.9万元。

  孙某韬湘财证券账户同期或稍晚于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趋同交易股票14只,趋同交易金额约256万元。

  也就是说,孙永祥的“老鼠仓”账户里,累计趋同交易股票52只,交易金额近6285.97万元。

  结果更加令人“看不懂”,作为资深的从业人士,在直接了解公司自营交易结果,及听取下属汇报的情况,孙永祥经过长期操作后,他的投资结果竟然是“无所得”。

  也就是说,在长期抄公司自营盘的交易牌面后,孙永祥本人的老鼠仓行为竟然也没有创造任何收益。

  这样的投资水平确实令人“无话可说”。

  明示、暗示他人一起搞“老鼠仓”

  除了自己搞“老鼠仓”之外,孙永祥还明示、暗示其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监管机关查明,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19日期间,孙永祥明示、暗示傅某东、朱某尧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孙永祥与傅某东、朱某尧均称见面或电话交流股票投资,孙永祥本人承认提示、建议傅某东、朱某尧交易相关股票。

  傅某东控制傅某东银河证券账户、傅某东浙商证券账户、支某秋浙商证券账户、孙某韬浙商证券账户,同期或稍晚于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趋同交易股票78只,交易金额约7588万元,无所得。

  朱某尧控制朱某尧中信建投证券账户同期或稍晚于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趋同交易股票15只,交易金额近4189.6万元,无所得。

  除了利用未公开信息“偷摸”交易外,孙永祥还存在违规借用他人账户交易等一系列行为。

  2018年4月24日至2023年8月19日期间,孙永祥在湘财证券工作,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借用余某婷东方证券账户和孙某韬湘财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扣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部分,交易金额约1.17亿元,盈利近721.3万元。

  重庆证监局表示,上述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信息、交易设备信息、询问笔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面对监管机构的“指控”,孙永祥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包括:第一,孙永祥不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涉趋同交易股票是孙永祥自身研究判断选择的。相关趋同交易不符合典型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特征,且孙永祥主观上也没有“利用”的心理。

  孙永祥及其代理人还提出,孙永祥未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没有损害湘财证券实际利益。

  第二,孙永祥不构成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孙永祥与傅某东、朱某尧系远亲及朋友关系,电话或见面沟通股票投资是日常交往的一部分,交流的信息非未公开信息。

  第三,行为所涉金额计算有误。余某婷东方证券账户资金为家族投资资金,相关交易计算应当扣除归属于其他家族成员的资金。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与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系同一行为,两者盈亏应当相抵。

  第四,罚没款金额及市场禁入决定处罚过重。趋同交易所涉股票实为孙永祥自主分析和选择,没有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且孙永祥主动配合,趋同交易也并未获利,湘财证券利益未因此受损。其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希望对孙永祥减轻、从轻处罚。

  但经过复核,重庆证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孙永祥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均不能成立:

  第一,孙永祥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在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19日期间,孙永祥参与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投资决策,知悉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投资信息。

  孙永祥作为具有投资决策职权特殊身份人员,其投资决策对湘财证券自营投资具有重要影响,当事人知悉湘财证券自营投资信息后即具有禁止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义务。

  孙永祥未提供客观证据证明趋同交易所涉股票完全基于自身研究判断选择,也未提供客观证据证明自营业务管理范围仅为湘财证券102资金账户。孙永祥行为是否实际损害湘财证券利益与行为是否构成无关。

  第二,孙永祥构成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孙永祥作为特殊身份主体,知悉相关未公开信息后,即对相关信息具有保密义务。其与傅某东、朱某尧交流、建议对方交易的股票涉及湘财证券自营投资相关股票,且傅某东、朱某尧控制相关证券账户与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趋同交易占比高,交易明显异常。

  第三,行为所涉金额计算无误。余某婷东方证券账户由孙永祥实际控制并从事相关活动,其证券账户资金

  当事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与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系两个不同的行为,两者盈亏应当分别计算,不得抵消。

  第四,本案处罚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处罚金额、市场禁入系根据当事人交易金额、获利金额以及配合程度等事实情节综合考虑得出。孙永祥不满足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综上,重庆证监局对孙永祥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监管部门决定对孙永祥予以重罚,具体包括:

  责令孙永祥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所得约721.3万元,并处1121万元罚款。

  此外,依据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条的规定,监管部门决定:对孙永祥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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