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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发布,涉食品安全、网络平台经营等

发布时间:2026-03-15 已有: 位 网友关注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行为引领和裁判指引作用,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集中展现人民法院护航消费、服务民生、促进发展的生动实践。案例体现以下方面工作重点:

  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公司系某平台经营者。2021年8月23日,谢某通过购买该平台会员服务,选中“连续包年”选项,服务协议约定了自动续费内容,并约定在扣费过程中出现差错,应根据过错原因由过错方承担责任。2022年8月10日,某视讯公司在平台内向谢某发送自动续费的提示信息,但未设置信息自动弹窗提醒,且查看信息的路径不明确。同日,某视讯公司又向谢某手机发送自动续费的短信提示,但发送失败。后某视讯公司未再提醒谢某。2022年8月20日,谢某账户被自动扣费。谢某要求某视讯公司退费遭拒。谢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视讯公司退费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诉讼中,某视讯公司自愿退还谢某所扣费用,但拒绝赔偿利息损失。

  公司虽通过平台内信息、手机短信方式向谢某发送自动续费提醒,但平台内信息未设置自动弹窗提醒,且查看信息的路径不明确,在平台内信息同时承载大量广告通知功能的情况下,此种提醒方式难谓显著。在短信发送失败后,某视讯公司也未继续履行提醒义务,其作为经营者未能充分保障消费者关于续费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最终判决:某视讯公司对谢某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当前,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续费的方式提供服务,使消费更为便捷。但实践中,部分经营者存在扣费提醒缺失或者不显著、取消自动续费不便捷等问题。本案判决认定经营者在自动续费日期前就会员自动续费内容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否则应当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保障了消费者知情权及自主选择权,有助于引导经营者完善自动续费模式,压实经营者在续费前的恰当提醒义务,杜绝“无感续费”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消费者超过“限时”退订客房的,应当综合经营者实际损失、当事人过错等因素合理确定退款金额——鲁某诉某客栈服务合同纠纷案

  鲁某通过在线旅游服务平台,在某客栈处提前14日预订了“十一黄金周”的三天两晚客房一间,并支付全部房费1281元。预订订单首页标注“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额预付款”。鲁某因未能购得前往目的地的车票,在客房预订成功两小时后即在线申请退订客房并申请全额退款。某客栈以鲁某的退订超过“限时”为由,拒绝退款。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客栈退还房费1281元。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旅游市场持续火热,消费者通过在线平台预订客房已成为常态。拟定“限时退订”条款,是经营者提高订单成交率并降低经营风险的措施,但也因此产生纠纷。本案判决综合考虑条款内容、合同履行情况、某客栈实际损失、退订是否影响二次销售、当事人过错等因素,合理确定退款金额,有利于妥善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预订消费模式的完善。

  经营者虚假宣传理疗产品功能,应当退一赔三——孙某某诉赵某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赵某某在网络平台宣传某理疗产品具有“降三高”“治疗糖尿病并发症”等功效。孙某某看到后至赵某某经营的理疗店体验,并与赵某某签订

  审理法院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根据

  加强老年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对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促进“银发经济”蓬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老年人通常关注自己的身体健康,容易对保健品、养生产品产生信赖。部分经营者利用老年人对健康的关切心理,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诱导老年人消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本案判决判令虚假宣传的经营者向受害老年人退一赔三,有力维护了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护育老年消费者信心,同时也有利于提醒老年消费者注意甄别、理性消费。

  经营者谎称有资质提供医美服务,消费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张某诉某化妆品店服务合同纠纷案

  某化妆品店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且未取得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为满足提升个人形象的生活消费需求而接受服务、购买产品,属于

  随着公众审美提升,“颜值经济”成为消费新热点。实践中,存在部分医疗美容服务经营者无证经营、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现象,损害爱美人士的身心健康和财产权益。本案判决判令无医疗美容资质的经营者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剑指乱象,警示经营者要依法合规经营,守护消费者爱美之心。

  减肥食品含有禁止添加成分,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十倍赔偿责任——于某诉张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于某在张某经营的网络店铺中购买了某款减肥食品,支付价款2000余元。该食品宣传图中标示生产企业为某保健品公司。收货后,于某发现某保健品公司十余年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刑事立案。经鉴定,案涉食品成分中含有大量西布曲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西布曲明属于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于某诉至法院,以张某销售的减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判令张某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

  随着公众对体重管理需求的提升,减肥产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然而,有的经营者为追求非法利益,在减肥食品中添加禁止添加的成分,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本案判决判令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减肥食品的经营者承担十倍价款惩罚性赔偿责任,彰显了司法对食品安全领域行为“零容忍”态度。本案同时提醒消费者,购买食品时应当从正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同时也要注意食品成分是否合法安全。

  经营者虚构宠物品种信息构成欺诈——高某诉某宠物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高某经与某宠物公司沟通,确认购买一只纯种健康博美犬,并需提供犬只的品种证书。高某支付了8000余元价款。收到犬只四日后,高某将该犬送宠物医院检查,发现该犬存在髌骨脱位、上下颌咬合不全、鼻泪管阻塞等问题。某宠物公司提供的品种证书系伪造,且无其他证据证明该犬系纯种博美犬。高某诉至法院,请求某宠物公司退还8000余元并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

  近年来,“宠物经济”快速发展,宠物购买、饲养等相关消费持续增长,宠物消费纠纷也时有发生。人们在购买宠物时对宠物品种有不同的偏好,宠物品种是影响消费者消费决策的重要因素。部分经营者以“品种纯正”为突出宣传要素吸引消费者购买,但常因“货不对板”而引发争议。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对宠物品种信息作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有力维护宠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宠物经营者诚信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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