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业界 > 正文

司法部、商务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符合国际通行规则

发布时间:2024-10-19 已有: 位 网友关注

  日前,司法部、商务部负责人就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两用物项是既可用于民用目的,也可用于军事目的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对两用货物、技术和服务等进行出口管制是国际通行做法。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按照两用物项不同类别先后制定了多部行政法规、规章,对依法实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年,出口管制法公布施行,规定实行统一的出口管制制度,因此,当前有必要在出口管制法框架下,总结实践经验,整合现行分散的制度规定,制定一部统一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进一步明确坚持党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的领导;更好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会同商务部等部门研究起草了

  问:制定

  答:

  答:在

  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和要求?

  答: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做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的行动指南,十分重要。对此,

  答:

  答:出口管制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出口管制制度,通过制定管制清单、名录或者目录、实施出口许可等方式进行管理。

  问:

  答:两用物项既可用于民用用途,也可用于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被不当使用可能对国际安全构成威胁,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均以国内立法方式对这类货物、技术和服务的出口进行严格管控。

  

  问:

  答:

  问:在加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方面,

  答: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是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重要内容。

  问:出口管制法确立了管控名单制度,

  答:完备、有效的管制措施是做好出口管制工作的关键。

  问:

  答:

  问:

  答:为防止大规模[*]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维护全球共同安全,各国普遍根据联合国决议和有关国际条约要求,将两用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纳入出口管制范围,实施适当、有效的管制。两用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属于出口管制的范畴,应当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规定进行监管,但由于其出口形式的特殊性,其申请出口许可的主体等都与一般的两用物项出口有所不同,因此

  问:如何推进

  答:

温馨提示:所有理财类资讯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