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7-31 已有: 位 网友关注
酒店在室内员工公告栏张贴通知,内容为:
徐某签署,内容为本人已收悉单位。
酒店向徐某送达了,内容为:您与我公司签署了,双方据此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可以选择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与学校新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遗憾的是,我公司与您未能就上述事项达成一致,……通知您于2021年4月30日解除。
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发出后才与员工进行协商,违反法律程序。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酒店主张系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作出的规范文件及具体工作要求导致其无法在大厦继续经营业务,可以认定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此种情形下,按照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酒店于2021年3月26日在室内员工公告栏张贴转接方案通知,于2021年3月31日向徐某送达,酒店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向徐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前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与徐某进行过协商,其单方径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应向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酒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