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30 已有: 位 网友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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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方面,
收集个人信息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不得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取得个人同意;
处理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不得超出个人同意的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方式、种类、保存期限处理个人信息;
不得在个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后,频繁征求同意;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方式、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重要数据安全方面,
国家鼓励网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标签标识等技术和产品,提高重要数据安全管理水平。
网络数据跨境安全管理方面,
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按照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符合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关于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的规定;
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跨境人力资源管理,确需向境外提供员工个人信息;
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