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7 已有: 位 网友关注
上交所网站7日披露关于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杉杉控股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
1、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及时披露
经查明,杉杉股份控股股东杉杉控股存在通过利用供应商、工程施工方等方式占用杉杉股份资金情形,2022年1月至2024年4月累计占用17.88亿元,其中2022年1—6月资金占用发生额8.3亿元,余额为0亿元;2022年全年发生额8.3亿元,余额为0亿元;2023年1—6月发生额4.5亿元,余额为1.71亿元;2023年全年发生额8.08亿元,余额为0.8亿元;2024年1—4月发生额1.5亿元,余额为0亿元。上述2022年资金占用利息、2023年、2024年占用款项及其占用利息,杉杉控股已于2023年年报出具前全部归还。杉杉股份未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前述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遗漏。
2024年5月8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因在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时,遗漏披露了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3132.04万元,需要对2023年度非经常性损益进行调整。更正后,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调减2775.61万元,占更正前披露金额的11.25%。公司相关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2、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
根据
2024年8月3日,公司披露
此外,根据
责任认定方面,上交所表示,杉杉股份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且未及时披露,导致相关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杉杉股份控股股东杉杉控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的独立性,其行为严重违反了
责任人方面,根据
杉杉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均提出:一是违规事项系因相关人员法律风险和规范意识不足,未能有效识别资金占用行为和关联关系导致,不存在主观违规故意;二是已采取有效措施回收全部占用资金、关联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三是已积极整改,全面规范资金及关联交易管理,提升人员合规意识,符合从轻、减轻、免除纪律处分的相关规定。此外,时任董事长郑驹提出未知悉或参与在任职董事长之前的相关资金占用;时任董事会秘书陈莹提出其不具有财务会计专业背景,资金占用手段隐蔽,其不知情且难以知情。
上交所审核认为,第一,杉杉控股作为杉杉股份的控股股东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但杉杉控股长期、多次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金额达 17.88 亿元,直至 2024 年4 月1 日才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违规事实清楚。经听证查明,杉杉控股对占用违规事实无异议并承认对相关违规负有责任,支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等不影响违规事实及责任认定。
第二,公司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保证有效执行,以保障资金安全、识别关联交易,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积极采取措施对公司资金、信息披露情况予以充分关注,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作。但公司长期、多次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金额达17.88亿元,情节严重。
另外,公司还存在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等违规行为。上述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未能充分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未能对资金流向、公司与交易对方关系等内部控制事项保持合理、审慎的关注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司依法合规运作,其提出的合规风险意识不足、不存在主观违规故意、无专业背景、手段隐蔽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第三,本次纪律处分已对占用资金已偿还等整改情节予以充分考虑,并综合考虑责任人任职期间涉案金额、职责权限范围等,合理认定其违规责任。
上交所决定,对杉杉股份控股股东杉杉控股予以公开谴责,对杉杉股份及时任董事长郑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李凤凤,时任财务总监李克勤,时任董事会秘书陈莹予以通报批评。
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