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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后“阿叔”引发私募“局中局”

发布时间:2024-12-18 已有: 位 网友关注

  比如,法院审理发现:早在2019年1月1日,涉事私募就已经发布停止募集、产品退款的相关通知。

  恰恰在这种背景下,辛某于1月20日发要求张女士支付200万元理财款投资相关产品。这样的安排显然具有主观故意的成分。

  对于这个关键细节,辛某在庭上却给出另一个版本:张女士在明知相关私募发布公告停止募集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要购买产品。辛某还称多次推荐张女士购买其他理财产品,但张女士认为其他理财产品收益率过低,并不同意。

  于是,这个细节直接决定这场诉讼的“谁对谁错”。

  这个案子还没有完,法庭上又曝光了“60后”辛某的另一个“套路”

  原来,辛某收到张女士的200万元款项后,并未约定将该笔款项用于协议约定的产品。

  法院审理发现:辛某收到张女士200万元的当天,立即将钱转给另外两位投资者,并将其二人此前购买的基金份额转让给张女士。

  辛某给另外两位投资者转账时,还注明了XX基金的提前清算款,但两人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产品,与张女士答应购买的并不是同一只。

  审理法院最后认定:辛某未将张女士投入款项用于购买约定的理财产品,私自将款项挪用于归还其他投资人,将不能兑付的风险转嫁给张女士,其行为显属违约。

  此外,辛某已明确知晓某某公司的理财产品出现不能兑付的情况,辛某本人也前往某某公司进行维权。故而,案涉的200万元与某某公司的刑事案件毫无关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辛某应当将200万元的款项返还张某。

  一、辛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理财款200万元;

  二、辛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利息,即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月2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温馨提示:所有理财类资讯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