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09 已有: 位 网友关注
中国证监会认为,东吴证券在为紫鑫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第一百九十二条的情形。对于东吴证券上述行为,蒋序全、李佳佳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监管部门调查过程中,东吴证券及相关人员积极提供资料、配合调查。根据当事人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针对国美通讯项目,没收保荐业务收入943396.23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业务所得4716981.13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针对紫鑫药业项目,没收保荐业务收入2068000元,并处以4136000元罚款;
2.对张琦给予警告,并对保荐执业行为和承销执业行为分别处以50万元、20万元罚款;
3.对王新给予警告,并对保荐执业行为和承销执业行为分别处以50万元、20万元罚款;
4.对蒋序全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5.对李佳佳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东吴证券表示,公司诚恳接受上述所认定的问题及处罚,并深刻反思、汲取教训,全面加强管理、补齐工作短板,进一步强化投行业务内控机制,勤勉尽责,规范运作,全面提升投行执业质量,履行好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责任。
公司认真学习并积极贯彻资本市场新“国九条”,深刻把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内涵,践行以投资者为本,强化功能性定位,更好服务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上述中涉及的行为未触及规定的重大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