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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证券回应“限高令”:已撤销,不影响经营

发布时间:2025-09-08 已有: 位 网友关注

  8日午间,红塔证券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相关事项的说明公告称,对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令已经撤销,公司经营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春晖的工作及出行一切正常。

  红塔证券表示,近日,公司关注到有媒体发布题为

  红塔证券披露,2024年10月30日,公司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来的

  潼骁投资请求上国仲裁令:①红鑫2号向潼骁1号偿还本金及其利息、补息、罚息累计96221057.22元;②潼骁1号有权就160500手19华晨04债券折价、拍卖、变卖、清偿所得价款及其孳息在前述仲裁请求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③公司在10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5年4月14日,公司收到上国仲发来的

  1.公司管理的红鑫2号向潼骁投资管理的潼骁1号偿还人民币96221057.22元、补息和罚息均计算至公司管理的红鑫2号实际还款之日;

  潼骁投资管理的潼骁1号有权就公司管理的红鑫2号从华晨集团就19华晨04债券已经受偿的金额上优先受偿,并在未来就19华晨04债券继续受偿的金额上仍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736986元,应由公司管理的红鑫2号全部承担;鉴于潼骁投资已经全额预缴本案仲裁费,故公司管理的红鑫2号应向潼骁投资支付人民币736986元;

  对潼骁投资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裁决项所涉义务,当事人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公司已于2025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2025年7月7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执行通知书京74执1145号,上海潼骁投资发展中心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已于2025年7月1日立案执行。2025年8月1日,北京金融法院划扣红鑫2号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37932118元。

  2025年9月3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限制消费令京74执1145号,主要内容如下:本院于2025年07月0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上海潼骁投资发展中心申请执行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

  红塔证券表示,根据仲裁结果,本案执行依据的裁决书所确认的付款义务人为红鑫2号而非红塔证券,红塔证券作为独立法人对潼骁1号不负有任何付款义务。本次仲裁及执行结果对公司损益及整体经营情况不构成影响。

  目前,针对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春晖的限制消费令已经撤销,公司经营和法定代表人沈春晖先生的工作及出行一切正常。

  公开资料显示,红塔证券作为中国烟草总公司控制的唯一证券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于2019年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是A股第36家上市券商。

  业绩方面,2025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89亿元,同比增长15.6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70亿元,同比增长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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