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0-09 已有: 位 网友关注
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公布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具体来看,根据
3A001 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Wh/kg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
3B901.a.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的设备:
3C901.a.2.三元正极材料的前驱体相关物项:
a. 镍钴锰氢氧化物;
b. 镍钴铝氢氧化物。
3B901.b.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设备:
三、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
3C902.b.2.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的负极材料。
3B901.c.1.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造粒工艺设备:
a. 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m3的立式造粒釜;
b. 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m3的连续造粒釜。
3B901.c.2.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石墨化设备:
3B901.c.3.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包覆改性设备:
a. 容积大于300L的融合包覆设备;
b. 容积大于60m3的喷雾干燥设备;
c. 桶体直径大于0.5m的化学气相沉积回转窑。
3E901.b.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工艺及技术:
2. 连续石墨化技术;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